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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9-09-04 09:40:56 / 所屬欄目:新聞資訊
一、承運人,托運人和運輸工具
承運人,托運人,貨運代理人在簽訂和履行機動車運輸合同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運輸法規和行政法規。
承運人應根據貨物的需要,根據貨物的不同特點,為車輛提供良好的技術條件和經濟適用性,并能滿足貨物運輸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車輛和容器應整潔,車身和容器應清潔,無污染物和殘留物。
裝載特殊貨物的車輛和集裝箱運輸車輛應配備符合運輸要求的專用設備或專用設備。
二、貨物保險和貨物保險運輸
貨物運輸有兩種保險方式:貨物保險和貨物保險運輸。自愿保險的原則由托運人決定。
貨物保險由托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或委托給承運人。
貨物保險運輸是根據保險貨物的托運程序。貨物補償后,貨物按照托運人規定的價格和貨物的損壞程度運輸。發貨人只能選擇保險或不保管由托運單托運的貨物。
托運人選擇為貨物投保時,申報貨物的價值不得超過貨物本身的實際價值;保險運輸應為全價。
分部運輸或多個承運人進行運輸,保險費由第一承運人(托運人代理人)和延遲承運人協商,并在運輸合同中注明。如果承運人之間沒有協議,則按照保險價格處理,并各自承擔責任。